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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范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4-08-13 10:14:21    文字:【】【】【

为规范全系统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总  则
(一)本规范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申请人依法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直属局、分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准确办理,并向申请人公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所需要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权利。
(三)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真实和便民的原则。

二、受理机关及职责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下属直属局、分局办公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关。职责如下:
(一)受理、承办、转办和督办相关申请,落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三、依申请公开范围
除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部门申请获取与其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
其中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导致泄密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3.内部政府信息、公文及正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1、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2、申请人以公开申请书方式表达投诉申告或者咨询内容的;
3、申请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申请方式
(一)填写申请的方式
1、在受理机关领取《无锡工商局政务公开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
2、网上申请。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
www.wxgsj.gov.cn)的 “依申请公开事项及申请”栏目填写相关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提交申请的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关当场递交《申请表》,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政务网站(
www.wxgsj.gov.cn)的“依申请公开事项及申请”栏目填写相关内容,选择“确定”提交申请。
(三)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当面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时,请向受理机关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存档备查,并填写《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关领取,也可以登陆网站申请);受理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人应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不得在单件申请表中同时提出多项请求。
3.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等。
4.申请人行使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社会共同利益,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五、依申请公开处理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具体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应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作出公开决定并及时公开。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5.对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社会共同利益、工商系统内部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信息,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 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关应当指引申请人向其他相关信息公开义务人申请。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8.受理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1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收到征求意见函15个工作日未给予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受理机关在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征求本部门法规部门意见。

六、公开方式及收费
(一)对申请人的申请原则上以书面形式答复,统一采用本单位的制式信函。
(二)受理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三)申请人在获取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或以实际发生费用,由财务部门代收。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七、工作统计及总结
各受理机关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领导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二)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含同意公开、部分公开、不予公开的分类统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四)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提出投诉、复议的情况统计及处理结果;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
市局办公室对全系统各级受理机关年度政府公开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评估、通报,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办公室。

八、责任监督
(一)监察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对本部门开展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监督,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二)申请人认为本部门未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部门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三)申请人认为本部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本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对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机关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九、附则
(一)申请人查询企业档案资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办理,不适用本规范。
(二)本规范由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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