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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是否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摘要:(基本案情)2005年12月,A公司与孙某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孙某购买某公寓第20层2011号房屋一套及车位一个,购房款为82万元,车库位单价为8万元,合计90万元,付款时间为2006年5月前,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A公司与2006年10月前将房屋交给孙某。合同签订后,孙某依约于2006年4月将合同款90万元一次性付给A公司。2006年9月,A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由原来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B公司。2006年10月,B公司未将孙某所购房屋及车位交付于孙某。
孙某多次与B公司交涉无果,遂委托本律师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交付房屋及车位的义务。
B公司辨称与孙某不存在合同关系,故没有履行义务。
(代理结果)法院经过审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B公司将某公寓第20层2011号房屋及车库交付给孙某。
(律师评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后,虽然在组织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其仍应对原公司的债权债务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