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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年报的公告
摘要:无锡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年报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时间: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年报的对象:
2014年12月31日之前在无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下列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注销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不参加申报。对于未申报2013年度年报的市场主体,须先完成2013年度年报后才能进行2014年度的年报。
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仍未完成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
三、年报方式与途径: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至辖区工商部门以书面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其他市场主体必须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年报途径为:登录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www.wxgsj.gov.cn首页,可以通过浮动窗口“2014年度企业年报企业用户登录”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链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点击“企业用户登录”,先按要求进行用户注册后,选择“年报申报”即可进行年报内容的申报并公示,操作要点详见附表。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特别提示:
公示系统仅可使用IE9、IE10,或火狐浏览器。其它浏览器无法保存提交。
关于企业做好“即时信息”公示的通知
各企业: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须履行下列信息即时公示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为:
一、企业须即时向社会公示的信息: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以上(一)至(六)项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须向社会公示的信息简称为“即时公示信息”。
二、不及时公示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先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规定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
三、信息公示途径和方法:
参照企业年报的方式方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企业用户登录后,进入第二个模块“企业公示”,按要求进行填报并公示。如图:
企业凡在2014年3月1日以后发生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变动的,应及时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公示情况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情形或已公示的即时公示信息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对外公示。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附件:
1、2014年度企业年报须知
2、年报操作手册
3、年报公示咨询电话
4、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浏览器设置要求:必须使用IE9、IE10,或火狐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