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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正式实施“三证合一”登记新政
摘要:4月16日,无锡市政府签发了《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对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托政务服务系统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工作模式,分阶段组织实施“三证合一”登记。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单一号码”未到位前,实施“一照三号”,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单一号码”到位后,组织实施“一证一号”。
企业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具体时间安排上:2015年4月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三证合一”改革;2015年7月底前,在相关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推行“三证合一”登记;2015年底前,对“三证合一”登记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已联合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三证合一”的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三证合一”并联审批平台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在平台功能完善前,通过人工方式对“三证合一”开展先行先试。在“三证合一”登记改革过程中,对实施“三证合一”的企业在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确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4月16日,无锡市政府签发了《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决定对无锡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依托政务服务系统并联审批平台,按照“一表申请、一窗收件、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工作模式,分阶段组织实施“三证合一”登记。
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单一号码”未到位前,实施“一照三号”,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工商、质监、财政、国税、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 “单一号码”到位后,组织实施“一证一号”。
企业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对企业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
具体时间安排上:2015年4月份,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实施“三证合一”改革;2015年7月底前,在相关市(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推行“三证合一”登记;2015年底前,对“三证合一”登记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已联合制定“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三证合一”的登记工作流程和业务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三证合一”并联审批平台的系统建设和功能开发。在平台功能完善前,通过人工方式对“三证合一”开展先行先试。在“三证合一”登记改革过程中,对实施“三证合一”的企业在省外从事经营活动确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